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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吊销柴鲁刚机动车驾驶证的告知公告

    柴鲁刚:

    你机动车驾驶证因2018年6月17日20时15分许,你驾驶鲁N86568/鲁NV209挂的重型半挂货车在唐曹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我支队将依法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 处 罚 决 定 ( 驾 驶 证 号 :372421197408230012,事故认定书编号:第130211120180000036号),现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请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通信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曹高速大队

    联系电话:0315-8542059

    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