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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序号234567

    山东好禾油脂有限公司

    无棣恒信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

    无棣滨渤棉业有限公司

    滨州艾诺棉业有限公司

    滨州新伦棉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宏景化工有限公司兴银淄借字2017-032号1债务人

  借款/展期合同号

    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兴银淄借字2017-035号兴银淄借字2017-066号兴银淄借字2017-026号兴银滨借字2015-261号兴银滨承字2015-353号兴银滨借字2016-238号兴银滨借字2016-255号兴银滨借字2016-257号兴银滨借字2016-256号兴银滨借字2016-100号

  转让本金231,500,000.0012,892,275.006,000,000.004,000,000.003,000,000.003,000,000.002,600,000.00

  转让利息

11,890,368.85

  3,433,692.42

  451,203.24

  298,253.78

  204,699.27

  203,734.78

  127,891.65

  代垫费用

0.00

  157,712.00

  59,534.00

  44,340.00

  36,061.00

  36,054.00

  33,211.00

担保人

    抵押人:山东北金集团焦化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贵州龙翔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方正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然人王德洋、田秀云

    抵押人:山东好禾油脂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然人韩广元、赵志红

    保证人:无棣永昌棉业有限公司、滨州鸿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然人张斌、赵倩倩

    保证人:无棣宏发棉业有限公司、自然人王延超、杜良静、张斌、赵倩倩

    保证人:滨州锐取棉纺织有限公司、自然人张士强、张燕、张玫建、韩振灵

    保证人:滨州金霸棉业纺织有限公司、自然人张墨祥、阚玉娟、张世勇、于欢欢保证人:山东宏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王明强、付霞

    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兴业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含下属淄博分行、滨州分行及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济南分行(含相关下属分行、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特发布本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含下属淄博、滨州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8年12月19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联系人:冯益国、张彦东

    联系电话:0531-82079610;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2日(山东好禾油脂有限公司等6户)、2018年9月11日(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基准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及基准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 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