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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省事私刻印章触刑律后悔莫及

  • 日期: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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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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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应付检查私刻公章,企图蒙混过关,谁知弄巧成拙,触犯刑律,最终害人害己。近日,微山县检察院就公诉了这样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

    家住马坡镇马坡后村的马某秋在该村经营了一个液化气服务站,2016 年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公示抽查中抽到了该服务站,遂通知其向当地工商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年10月 18 日,当地工商所对马某秋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材料上均盖有“微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章,但工商所并未要求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公章,而且即使盖章的话也应该加盖工商所印章,由此工商所负责人苏海涛对印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经对比发现,马某秋所提交材料上的印章为伪造。工商部门立即通知马某秋到工商所说明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马某秋主动上交了公章,并称自己领会错误,不懂法律,误以为上报的材料需要盖上“微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才找人私自刻的“微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枚公章并印盖在自己的报送的材料上。公安机关于 2016年 11月22日立案侦查,并顺藤摸瓜,将伪造印章的犯罪嫌疑人肖某娜抓获。2018年 7月 2日,微山县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将二人提起公诉,7月 20日,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

    办案检察官提醒,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投机取巧万万不可行,不要贪图一时便利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杨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