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多山水泥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17年3月 3日受理吴佐银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8年1月 29日认定“吴佐银(370911196210123615)2016年11月9 日在你单位装卸货物时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临人社工决字〔2018〕3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4日
本机关于 2017年3月 3日受理吴佐银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8年1月 29日认定“吴佐银(370911196210123615)2016年11月9 日在你单位装卸货物时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临人社工决字〔2018〕3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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