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济仲裁字第2159号
本会受理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城县华新耐火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李昭军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仲裁终结,(2016)济仲裁字第21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予以公告。限被申请人李昭君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到期视为送达。
济南仲裁委员会
2018年2月14日
本会受理申请人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城县华新耐火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李昭军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仲裁终结,(2016)济仲裁字第21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予以公告。限被申请人李昭君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到期视为送达。
济南仲裁委员会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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