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公告 第四版

无标题

  • 日期:2017121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债  权  转  让  公  告

    张梁臣、徐静:

    根据青岛原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2月7日同于凤丽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于凤丽自青岛原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张梁臣、徐静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014年威商银借字第96000618号)项下的主债权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含担保物权)。

    特此通知并催款。

    公告清单

    2017年12月7日序号1贷款银行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人张梁臣

    借款合同名称编号

    2014年威商银借字第96000618号个人借款合同

    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名称徐静备注

    债权转让金额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具体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其他债权金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裁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