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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检察院

发出检察建议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

  • 日期: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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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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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阳谷县检察院向阳谷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将一名丧失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

    2017年10 月底至 11月初,按照工作安排,阳谷县检察院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检察活动。在活动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张某(女, 1983年8月19日出生, 2016年9月7 日因受贿罪被阳谷县法院判处徒刑4年。因其属于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016年9月19日由阳谷县法院对张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丧失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可能。经报院领导批准后,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犯2016年7月19日在聊城市人民医院自然分娩一婴儿,至今已经满一年。且经与该犯见面核实,目前身体健康,未怀孕。张某的原判刑期为四年,其丧失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后,刑期未满。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原判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阳谷县检察院遂于2017年11月1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发出对张某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阳谷县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做出了对张某收监执行的决定书。

    目前相关法律文书已到张某户籍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张某近日将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李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