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恒 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370322199511080233,由于你在2017年09月 24日请事假一天后迟迟未到岗工作,我公司在与你电话联系中你续假一个月,但请假期结束后后你一直未到岗且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你已连续旷工27天。按照我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员工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你已违反了相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17年11月08 日向你户口所在地发出了《员工办理手续催办函》,至今未得到你本人及亲属回复。
因你未履行请假手续长期不上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自本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到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如按期未到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公告。
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2日
因你未履行请假手续长期不上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自本公告之日起 15日内到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如按期未到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公告。
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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