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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负荷,让检察官轻装前进

——泰安市检察院部署推行“1+1+1”办案组模式纪实

  • 日期: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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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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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 日,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李元森正式与一名助理检察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了检察官办案组。李元森成为检察官已有30多年,此次有了两名“小伙伴”,他坦言“效率提高,专业性也有了保障”。而这得益于,泰安市检察院全面落实公诉环节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部署推行的“1+1+1”办案组模式。

    记者了解到,所谓“1+1+1”办案组模式,是指检察官办案组内人员设置为“1名员额检察官+1 名检察官助理+1 名书记员”,三者相互配合开展工作。这既是泰安市检察院党组按照员额制改革要求的部署,又是从源头上破除办案效率瓶颈、减轻检察官办案负荷的有效尝试。

    让办案更高效、 更保质保量

    “司法责任制改革前,我市年平均受理2600 余件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不足60人,人均年办案量近百件,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突出。改革后,如果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员额配备数量过少,将会进一步加剧全市公诉工作压力,很难确保改革前后公诉工作的有效衔接。”李元森介绍,为此,在员额检察官到位后不久,泰安市检察院党组决定在公诉、民行部门先行试点组建了与司法责任要求相适应的办案单元团队,按照“1+1+1”模式为每名员额检察官配备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 数据显示,跟改革前相比,平均节省了一半的时间。”李元森介绍,新的办案团队的组建,使得员额检察官从繁杂、简单重复、机械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将其多年积累的经验、智慧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审查中,在办案中对法律作纵深、精细化研究,细致审查案件中每一个证据。全新办案模式的运行不仅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更提高了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了公诉业务骨干的能力水平,司法责任制改革初显成效。

    增强内部协作,发挥团队力量

    “‘权责明晰,高效配合’,是推行‘ 1+1+1’模式下,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办案单元可以达成的状态。”刘令国作为试点部门之一的民行处的负责人,全程参与了该院1+1+1”模式的研究推行。他介绍,在该模式下,检察官统筹协调组内人员,综合分析案卷后作出最终意见,检察官助理负责证据的初步审查,草拟法律文书,而书记员则负责文书的记录、卷宗整理等程序性工作。除此之外,助理、书记员还需要在检察官的领导下,配合完成处室应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该办案模式的运行,既充分落实了司法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增强了员额检察官的职业尊荣和独立办案意识,又激发了办案的新活力,锻炼了助理、书记员的业务能力,强化了组内成员的责任心,打造了全新的办案团队。

    据了解,在“1+1+1”办案组模式下,检察官、助理及书记员可以在工作中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有序配合,充分发挥出团队力量。工作中既有明确的职能分工,检察官可以根据助理及书记员的个性特点分配任务、布置工作,又有整体协作,办案组内所有的成员不但需要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工作,而且需对整个案件办理流程负责,做到三方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共同进步,实现了人员之间的科学互补,从而规范了案件流程,提高了办案质量。

    刘令国介绍,该院虽按照“1+1+1”办案组模式组建了三个独任检察官办案组,但并不意味着各个办案组互相割裂,在遇到案情复杂的案件时,三个办案组的成员会就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组内和组间的讨论和交流。这种“分组不分家”的团队协作,不仅实现了不同思维之间的碰撞与激荡,提升了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全面性,而且便于让组内成员发现自身工作中尚存的不足与欠缺,促进了检察办案组更加高效运行。

    “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1+1+1”新型办案组模式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它已在泰安市检察机关展露生机,并必定将在今后的办案中,发挥出更大更好的工作效能。邹静  赵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