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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 日期:2017061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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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鑫恒顺经贸有限公司、于新亮、张青: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

    我行对李士国享有的债权本金 4000000.00 元、利息及相应权利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债权及优先受偿权已得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 民初 309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7年6月5 日,我行将上述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泰安高新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泰安高新区银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