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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7031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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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济宁诚昇 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兴圣物资有限公司、济宁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青保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峰、侯静雅、张超、王倩、范新春、李君、李爱荣: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申请人杨立之间的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济仲案字(2016)第279号】,被申请人杨立对申请人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个人担保承诺书》中“杨立”的签字是否系其本人书写申请鉴定。仲裁庭经评议,同意对《个人担保承诺书》中“杨立”的签字是否系被申请人杨立书写进行鉴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限期选定鉴定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5 日内与被申请人杨立共同选定一家鉴定机构,逾期未选定,或与申请人选定的鉴定机构不一致的,则由仲裁庭依法指定。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