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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7031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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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沧人社监罚决字 [2017]第004 号

    单位名称:青岛华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李沧区重庆中路 666号

    经调查,我局于 2016 年3月 14 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16】第 0025 号),责令你单位为郝明堂补缴 2006 年 2 月 20 日至 2014 年7月 31 日的社会保险,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地址:李沧区延川路 2-1 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 年3月 10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联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