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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 款 函

  • 日期:20170221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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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泰山恒盛国际名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树森、刘锁、刘沛林、张爱英:

    你们与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成仁和)先后签订两份《委托代理合同》,并分别约定代理费为100万元、60万元人民币。刘树森、张爱英与众成仁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10 万元人民币。2015年2月12日,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单位"),并已向你们分别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你们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我单位支付上述款项。付款期限届满后,你们一直未予支付。

    现,我单位再次函告:请你们在收到本函后七日内向我单位支付上述款项及逾期利息。我单位帐户(收款人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收款帐号:236 424 358 642;收款银行帐号及地址:中国银行济南浆水泉路支行)。

    特此函告。顺祝商祺!

    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