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珍峰(身份证号码:370222196603130526):
你(单位)于 2014 年未经依法批准在王台镇岳家村非法占地建设房屋一案,本机关于 2016 年 5 月 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综法罚字〔2016〕第 201600958号),在决定期限 15 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 482 平方米土地上的 482 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 15 日内恢复土地原状的相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催告如下: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7 日内拆除在法法占用的482 平方米土地上的 482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青黄综合执法催字〔2017〕第201600958号)。
对催告事项,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 年2 月 17 日
你(单位)于 2014 年未经依法批准在王台镇岳家村非法占地建设房屋一案,本机关于 2016 年 5 月 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综法罚字〔2016〕第 201600958号),在决定期限 15 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 482 平方米土地上的 482 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 15 日内恢复土地原状的相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催告如下: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7 日内拆除在法法占用的482 平方米土地上的 482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青黄综合执法催字〔2017〕第201600958号)。
对催告事项,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 年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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