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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象透镜张常青

人行道当作演出场的陋习须根治

  • 日期:2017022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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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商家因利益所驱,为烘托气氛,宣传自己的产品,聘请演出团体在单位门前、马路上的人行道上随意搭台演出,这种现象虽然客观上给自己经营的产品带来利益,但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不可小觑。

    具体表现在:一是演出场地离人行道太近,商家把舞台搭建在繁华路段的人行道旁,有的甚至直接搭建在人行道上演出,路面往往人满为患,造成交通堵塞,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二是一些商家为了壮大演出活动的声势,组织演出队伍上街“巡演”,侵占了有限的人行道路面,造成行人不得不绕道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安全隐患。三是大多数商家没有办理临时宣传活动审批手续,演出时也没有安排专人在现场维持交通秩序,也缺乏相关法律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悔莫及。去年5月1日上午8时许,笔者所在县一饭店举行开业两周年店庆活动,组织了一支二十几人的演出队伍在城区繁华路段人行道上载歌载舞,过往行人只好进入机动车道内绕行,一高速驶来的轿车遇到情况躲避不及,冲入人群,造成两人重伤的交通事故。现实中,据笔者了解,由此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显然,把人行道当做演出场是一种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上述事故,虽然当事人没有驾驶车辆上路,但因商业演出而引发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笔者呼吁,这种演出活动不应成为交通管理工作的“盲区”,要切实有效的做好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演出团体、商家的规范化管理,加大宣传力度,使交通安全深入人心,彻底根治把人行道当作演出场的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