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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6071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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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停止办理征收范

    围相关手续的通知

    2016年 6月 30 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李沧区兴山路 5号、7 号、9号、11 号、25 号、27 号、41 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公告》、《关于对李沧区永安路 23 号、沧台路 171 号、桑园路 44 号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公告》、《关于对李沧区升平路 33号 33 户-84 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公告》,根据《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有关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1.李沧区兴山路 5 号、7 号、9 号、11号、25 号、27 号、41号内房屋及房屋附属物;

    2.李沧区永安路 23 号、沧台路 171 号、桑园路 44号楼内房屋及房屋附属物;

    3.李沧区升平路 33 号 33 户 -84 户内房屋及房屋附属物。

    二、停止办理事项

    1.新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

    4.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5.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

    6.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相互协助

    如征收范围的房屋存在查封、抵押,或其他需协助执行的相关信息,请及时告知我办。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 62 号。

    联系电话:0532-87639599

    青岛市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 0 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