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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60511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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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将拥有的3 宗债权(详见明细)分别依法转让给朱敬国、李鹏实、马波,请下列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向买受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单位人民币元2016年 5 月 11日债权转让通知借款人李传军

    莱芜市同仓经贸有限公司焦玉强担保人

    鹿庆峰、李传涛、

    苏平

    侯荣山、李栋梁、任启刚、莱芜市宝发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增熠经贸有限公司、张全、孟宪云、张恩峰、徐仁强

    毕振峰、亓占涛、

    毕秀营、吕式波

  贷出日200805212014120220100621

  到期日

20090421

20151120

20110620

  结欠本金0.00569588.35118600.00

利息

  102437.72

287631.71

54773.41

  买受人朱敬国李鹏实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