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庆福、董广绥、山东中旌威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市宇鸿工贸有限公司、东营瑞森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东营明成石化有限公司、何宝国、张振兴、董胜奎:
张玉旺与韩庆福于2011年4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并由韩庆福出具《借据》,韩庆福从张玉旺处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1年4月26日起至 2011年5月25 日止;山东中旌威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宇鸿工贸有限公司、东营瑞森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东营明成石化有限公司、张振兴、何宝国、董胜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玉旺与马福林于2015年11月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已把上述《借款合同》和《借据》中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了马福林所有。自本通知登报之日起,上述公司和个人请立即向马福林履行偿还上述借款1000万元本息的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玉旺
2016年5月11日
张玉旺与韩庆福于2011年4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并由韩庆福出具《借据》,韩庆福从张玉旺处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1年4月26日起至 2011年5月25 日止;山东中旌威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宇鸿工贸有限公司、东营瑞森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东营明成石化有限公司、张振兴、何宝国、董胜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玉旺与马福林于2015年11月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已把上述《借款合同》和《借据》中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了马福林所有。自本通知登报之日起,上述公司和个人请立即向马福林履行偿还上述借款1000万元本息的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玉旺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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