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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庭内外

  • 日期:20160422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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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签发了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女子肖某,与被申请人姜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9月 22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2005年开始,姜某因工作升迁、应酬增多开始酗酒,回家后经常对妻子肖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姜某辞职创业不成,暴力升级,肖某不堪其扰,躲避到亲戚家中,但仍时常受到姜某的骚扰、恐吓。无奈之下,肖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接到申请后,该案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依法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根据肖某提交的照片、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与姜某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情况,在证实打骂等情况属实后,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姜某殴打、恐吓、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肖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之后,该院依法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并向当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送达了民事裁定书,相关单位均表示会配合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履行。

    【法官提醒】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本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申请的,本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张清皓

青岛李沧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