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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中院︱︱

建章立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 日期: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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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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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中介机构提高办理委托事项的质量和效率,有效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出台了《鉴定人承诺出庭制度(试行)》和《中介机构约谈提醒办法(试行)》。

    《鉴定人承诺出庭制度(试行)》要求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或加入人民法院鉴定信息库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时,均应就按照法院要求准时出庭作出承诺;鉴定人未按要求出庭的,书面通知其所在机构,并约谈其负责人,无故不按时出庭或故意拖延出庭时间的,一律停止对其所在中介机构的委托;拒不出庭的,按照有关规定退还鉴定费用,其所在中介机构及具体鉴定人员不得再列入备案名录或信息库;机构注册的同一类别专业人员(不含兼职)不得少于3人,每一案件的鉴定人应在2人以上,且至少有2人参加全部鉴定过程。

    《中介机构约谈提醒办法(试行)》规定了法院发现中介机构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规定及不规范行为苗头,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且情节轻微的,对中介机构进行当面约谈提醒;参加约谈提醒的法院技术室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约谈内容记入笔录,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的所有人员在约谈笔录上签字;中介机构因正当理由可请假一次,如拒不参加约谈提醒,从拒绝之日起停止接受法院委托并视情况予以惩戒或除名,在约谈提醒中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整改的,中介机构应在指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法院技术室。

    雷彭  刘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