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东营市江海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孙庆涛、孙庆海、孙伟伟、孙庆河、项在荣、项玉成:
申请人东营津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委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于2016年4月6作出〔2015〕东仲字第422号裁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营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
申请人东营津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委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于2016年4月6作出〔2015〕东仲字第422号裁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营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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