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仲公告字(2015)第 295-2 号
彭治科:
本 会 受 理 的 申 请 人ZHENGYU WANG 与你关于借款协议纠纷一案,案号为青仲(2015)第 295 号。有关仲裁文书和答辩通知等已于2015年 11月 25日向你公告送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于2016年3月 29 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首席仲裁员为胡明,仲裁员为安波、朱忠卫。仲裁庭定于 2016年7月4日13:00 在本会 19层仲裁二厅开庭审理,请你届时出席庭审,否则,本会将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上述事项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四月六日
彭治科:
本 会 受 理 的 申 请 人ZHENGYU WANG 与你关于借款协议纠纷一案,案号为青仲(2015)第 295 号。有关仲裁文书和答辩通知等已于2015年 11月 25日向你公告送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于2016年3月 29 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首席仲裁员为胡明,仲裁员为安波、朱忠卫。仲裁庭定于 2016年7月4日13:00 在本会 19层仲裁二厅开庭审理,请你届时出席庭审,否则,本会将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上述事项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四月六日
本版主要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