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法律规定,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已将拥有的对借款人山东省莱阳市中心电器厂的债权(已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烟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借款人龙口市新嘉联华养殖厂的债权(已经龙口市人民法院(1998)龙经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转让给了赵吉星。现将债权转移事实公告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承债主体,并催请以上债务人尽快向赵吉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赵吉星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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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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