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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函

  • 日期:20150105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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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赵建民于2012年1月17日在济阳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伍拾万元整,担保、抵押人周如意、赵登福;2、赵建军于2012年1月18日在济阳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伍拾万元整,担保人赵建民、韩长勇、邝栋良、周德昌;3、赵建华、张西辽于2012年10月10日在济阳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伍拾万元整,担保人赵建民、赵登福、韩长勇、张庆明;

    以上借款现均已逾期,请借款人赵建民、赵建军、赵建华、张西辽及相关担保人立即偿还借款。

    济阳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