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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公告

  • 日期:20141125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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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下列借款人、担保人没有根据其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营业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现予以公告催收,请下列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权利继受人自公告之日起即与我行联系,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公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2014年11月25日借款人刘福清张庆会张明军高传峰赵德勇胡灼伟身份证号码370921195704102118370921195805132113370921197505182118370921197302012135370921197312125416370921197508025417

  借款日期

2009-10-7

2010-2-5

2010-5-28

  到期日期

2011-12-29

2012-12-20

2010-12-23

2012-12-20

  2010-10-6

2009-12-12

2012-12-9

  2011-1-20

  2011-5-20合同金额

80,000.00

15,000.00

  担保人张兆元张永青张明利张明伟 曹令国赵方忠

  30,000.00

  60,000.00

  30,000.00

  100,000.00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