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生、仇海昕:
2011年1月26 日,以李根生为借款人、仇海昕为担保人给我出具的借条(借款本金 30 万元,月息 2.5 分, 2012 年1月26 前还清)已过履行期。由于你们没有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借款,现将该债权依法转让给李新龙,请你们向李新龙清偿。特此通知。
通知人:侯红石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2011年1月26 日,以李根生为借款人、仇海昕为担保人给我出具的借条(借款本金 30 万元,月息 2.5 分, 2012 年1月26 前还清)已过履行期。由于你们没有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借款,现将该债权依法转让给李新龙,请你们向李新龙清偿。特此通知。
通知人:侯红石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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