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社会与法 第3版

债权转让通知书

  • 日期:20131022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李根生、仇海昕:

    2011年1月26 日,以李根生为借款人、仇海昕为担保人给我出具的借条(借款本金 30 万元,月息 2.5 分, 2012 年1月26 前还清)已过履行期。由于你们没有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借款,现将该债权依法转让给李新龙,请你们向李新龙清偿。特此通知。

    通知人:侯红石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