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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制作应注意的问题
日期:20080905   作者:   来源:本报讯
 
    近期,笔者审阅了140多份二审刑事裁判文书,总体感觉质量较之以前有很大提高,但在语言表述、证据排列、证据分析、裁判理由、法条引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加以改进。

    一、 “首部”应当注意的问题

    1、被告人有曾用名和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和绰号的,不应在被告人姓名之后,直接加逗号并列使用,而应在被告人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

    2、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里,应写明被告人因涉嫌犯某罪于何时被刑事拘留,只写被告人于何时被刑事拘留,是不符合要求的。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拘留的罪名可能与判决的罪名不一致,应当以侦查时的罪名为准。3、二审案件,被告人只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不上诉的,有的文书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一一列出。这是不正确的,不应将其列入。

    二、 “事实”部分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没有进行归纳,有的文书只是进行简单的节录、摘抄、罗列。对这些言词应当进行归纳总结,简明扼要地说明其证明的有关案件事实即可,而不必引用原话。

    2、对证据没有进行归纳分类,排列顺序混乱。应当按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进行明确的归纳分类,且归类之后,原则上应当将“被告人供述”放在所有证据的最后。

    3、证据归类的名称不严谨、不规范。如“鉴定结论”表述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勘验、检查笔录”表述为“勘查、检验笔录”或“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表述为“被告人的供述”。这都是不规范的,应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名称来表述。

    4、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应当用引号而没有用引号。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一审量刑过重”这几个字应当用引号引起来。如果上诉理由有好几条,应当在归纳之后,一次性地用引号引起来。

    5、二审叙述裁判内容与一审重复。为了避免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在叙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时,最好采取“先简后繁”的方法,即简要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重点、详细叙述。

    三、 “理由”部分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一案多罪名的,认定罪名的顺序比较混乱。 正确的写法应当是:一人犯数罪的,应先写重罪,后写轻罪。共同犯罪的,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书写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罪名。

    2、多人多起、数罪名的案件,写得比较混乱。正确的写法应当是:先确定各被告人的罪名,然后依次对各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等一种或数种情节,分别或综合予以认定。

    3、书写法律依据条理不清。正确的写法应当是:(1)先引用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的条文。(2)判决结果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的,先引用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3)引用的法律依据中,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4、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不规范。主要是:一条中有二款或二款以上的,没有具体到哪一款,如判处死缓,有的只笼统引用第48条,应具体引用刑法第48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自首”,有的只笼统引用第67条,应具体引用刑法第67条第一款。

    5、漏引法律依据。二审改判的案件大多是维持定罪,改判量刑。那么,判决的依据,既要引用改判的条款,也要引用维持的条款。有的文书只引用刑诉法第189条(二)项,没有引用(一)项。应当两项都引用,引用(一)项是维持一审定罪部分,引用(二)项是改判一审量刑部分。

    6、一二审重复引用法律依据。二审维持一审的裁定,在叙述一审判决结果时,如果引用了刑法的具体条款,那么,二审裁判就不要再重复引用刑法的具体条款,只引用刑诉法第189条(一)项维持原判即可。

    7、一个法条中,既有条也有款、 有项,具体引用到项时写法不准确。很多文书具体引用到项时,写成第(几)项,这是不规范的,正确的写法应当是:去掉项前面的“第”字,直接写几项即可。

    四、关于被告人上诉理由的评议问题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可能只就事实和证据问题上诉,也可能只就法律适用问题上诉,也有可能同时就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上诉。按照规定,对事实、证据问题的上诉与对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上诉,不应放在一起评议。但大多数裁判文书都是放在一起进行评议,而且都是放在“理由”部分,即“本院认为”里面进行评议,这是不符合要求的。

    正确的写法应当是分开写,即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应当在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定案的证据之后进行,而不应放在“理由”部分,即“本院认为”里面。对于上诉人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则放在“本院认为”里面进行评议。另外,对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提出的意见,应当逐一作出回答,分别阐明不予采纳或采纳的理由,最好分段进行评议,这样显得段落清晰,层次分明。

    姜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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