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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期待
日期:20081015   作者:郭松民   来源:本报讯
 
    国家对公民赔偿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警示以后不要再犯这样的错误,而所有这一切,都必须落实到具体官员身上,才能最后体现出效果。

    10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10月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在过去的14年中,这部法律得到的社会评价并不高,甚至得到两个恶谥:一个叫“国家不赔法”;另一个叫“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一位了解该法立法进程的知情人士透露,《国家赔偿法》此次修改的主要着力点是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并且增加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

    《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性在于:其一,这部法律牵涉到国民在国家面前的尊严。如果国家对国民造成了伤害,国家不予赔偿或只是敷衍了事地赔偿,那国民在国家面前就毫无尊严可言,国民就还只能说是传统意义上的臣民而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其二,是这部法律牵涉到国家在国民面前的责任,即国家要不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不要对自己的国民负责?这两者加在一起,则体现为国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国家凝聚力。

    为此,笔者有两点建议:

    一是对这部法律的修改,应该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行开门修法,而不能只由官员、人大代表或法律专家包办。

    这是因为,这部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是由他们联手包办的,结果却因为赔偿额过低而被称为“国家不赔法”,因为“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而成为“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如果修改的时候,仍然由他们包办,又如何避免重蹈覆辙呢?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公布修改草案,最后提交通过的修改草案,应该是社会各界已经达成广泛共识的文本。

    二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该包含这样的规定:国家赔偿和官员问责挂钩,即国家一方面要对受害的国民作出赔偿,另一方面,则应该向对此负有责任的官员问责。国家不是抽象的,国家的行为往往是通过官员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赔偿也不是全部目的,而是为了警示以后不要再犯这样的错误,而所有这一切,都必须落实到具体官员身上,才能最后体现出效果。

    目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实际上是国家负责,而官员却不负责,国家替违法违规的官员充当了冤大头。这种状况是不合理的,应该借这次修法的机会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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