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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县(市)纳入试点范围

  • 日期:20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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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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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行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

    本报济南10月3 日讯今年起,山东开始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省政府发布《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今年纳入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 20 个县(市)正式确定。

    财政收入划分是“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据介绍,按照收入属地划分原则,现行体制规定的中央和省级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不变,设区市不再参与分享直管县(市)的税收收入和各项非税收入,包括设区市在直管县(市)境内保留企业的收入。对跨地区生产经营企业缴纳税收,暂维持现行体制不变。对设区市因承担部分工作职能而应分享的非税收入,年终经设区市和直管县(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报省财政厅统一办理结算。

    关于财政支出责任界定,通知要求,省级要将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款补助单独核定下达到直管县(市),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对改革后设区市分享的直管县(市)非税收入,设区市按照承担的事权责任相应承担直管县(市)的支出。同时,直管县(市)也要完善“乡财县管”体制,加快县乡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债权债务管理,也是“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对改革前设区市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债务,未到期的贷款协议、贷款担保等,不再重新办理手续。对上述债务,设区市、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债权债务隶属关系,经双方共同确认签章后,上报省财政厅作为还款依据,分别按规定归还省财政。到期不按时归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有关设区市、 直管县(市)进行结算收回。对未核对清楚的债务,作为设区市债务处理。

    针对具体管理方式,通知提出,省财政直接核定直管县(市)的财政体制,设区市不得调整。省财政直接对直管县(市)办理财政结算。直管县(市)直接向省级申报财政资金项目,省级财政资金直接测算、 分配、 下达到直管县(市)。省财政直接核定直管县(市)的税收留用比例,直接对直管县(市)调度和拨付资金。涉及非税收入等各类省财政政策性审批事项,直接审批到直管县(市)。省财政召开的重要会议、发布的重要文件和信息,直接下达到直管县(市)。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直管县(市)的财政预算、决算仍作为所属设区市财政总预算和决算的组成部分,汇总纳入设区市总预算和决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省级备案。另外,目前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政策,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滕韶华)

    商河县、高青县、莱阳市、安丘市、金乡县、泗水县、郯城县、平邑县、宁阳县、莘  县、冠  县、曹  县、

    鄄城县、夏津县、庆云县、惠民县、阳信县、利津县、荣成市、莒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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