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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日期:20090417   作者:   来源:农村大众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 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非法传销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主要传销分子明知法律禁止传销而故意采用封闭组织、隐蔽交易、分散人员,异地串联,单线联系等手段逃避打击,对抗行政监管;非法传销首要分子利用老百姓投资理财知识欠缺、消费心理不成熟,再加上邪教和迷信仪式,广泛吸收无业、退职退休人员作为核心向外围扩展,参加人员成几何级数爆发,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在危害后果上由于传销往往伴与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非法经营偷逃税款。

    那么什么是传销行为呢?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煽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法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三)组织或者经营者 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上述传销行为的人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规定,必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处 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李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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