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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险税优细则出台最低赔付率设限

  • 日期: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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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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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讯 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细则正式落地。保监会近日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办法》中提及,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此外,赔付率亦划线。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除了明确保险机构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的门槛外,《暂行办法》还强调,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同时,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暂行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直备受关注的商业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于今年5月6日正式落地。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此后,5月12日,商业健康险税优相关细则落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逸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