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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京两企业争同一商号

法院一审判定商号不具独创性,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日期:201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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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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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讯(记者 王伟 通讯员刘科  王继学)北京、济南的两家企业,原本异地各自独立运营,却因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打起了官司。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这起商号之争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原告旺德富(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郝娇娇曾系公司的培训学员,并于2010年8月与旺德富公司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加盟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终止之日起,郝娇娇有义务立即停止和旺德富公司有关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旺德富公司的字号、商标。然而,合同期满后,郝娇娇却以“旺德富”作为公司商号,注册了济南旺德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北京旺德富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北京旺德富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郝娇娇、济南旺德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旺德富”字号的企业名称;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旺德富(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等。

    作为被告的济南旺德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则辩称,济南旺德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过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且与原告企业名称不同,故该商号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旺德富(北京)公司在济南是否开展过经营活动、公司商号‘旺德富’在济南市范围内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郝娇娇等是否是侵害企业名称权的适格被告等,是本案的3个焦点问题。”负责审理此案的济南历下法院民三庭庭长戚文波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名称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本案中,旺德富(北京)公司主张在济南市的经营是通过郝娇娇开设网站进行的,但是该加盟店未经依法登记;虽然原告提供了网页打印件,但未经公证,且目前该网站也无法查询到,在郝娇娇又不予认可而法院又无法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主张郝娇娇的加盟店在济南市实际开展过经营活动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戚文波表示,原告与被告单位名称中都使用的“旺德富”,均是由英文“wonderful”(极好的)翻译演变而来,不具有独创性,也非原告能够独占使用。其次,济南旺德富公司使用含有“旺德富”字号的企业名称,是依法经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下分局核准注册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行为。

    因此,对于原告旺德富(北京)公司主张被告济南旺德富公司侵犯了原告商号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为保护相关企业及人士隐私,文中企业名称、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