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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我省新农合水平全面提升

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

  • 日期:20091112
  • 作者:记者魏 然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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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魏  然 报道

    本报济南11月11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卫生厅获悉, 2010年全省新农合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同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 。

    筹资水平不低于120元

    2010 年,全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120元,其中,省财政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对东、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0、 45、 7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 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补助不低于120 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 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

    住院补偿封顶线全省统一设置为 5万元

    2010 年开始,全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统一设定为 5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由各市按照区域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的3-5倍统一确定。

    2010 年住院补偿封顶线全省统一设置为5 万元,以后随着筹资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逐步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超出全省封顶线的补偿办法由统筹地区确定。对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病种实行门诊补偿的地方,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起付线和封顶线。

    外地突发疾病可先就诊后告知

    逐步实现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参合农民在省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报销手续时不得要求复印病历;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予以结报。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 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在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当地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开展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试点

    从 2010 年起,省里选择1—2家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试点,各市也要选择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试点,2012 年前实现参合农民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方便广大参合农民。

    参合农民在开展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按规定予以补偿报销,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与参合农民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对开展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费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实行先结付后审核的办法,一个月内结付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

    新生儿可随母亲享受新农合

    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随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务工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随子女常驻外地的农村户籍老人可参加所在地的新农合;也可经居住地有关部门同意,参加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