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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试“知识银行”模式如何?

2021-12-27 作者: 周学泽 来源: 大众日报
  □ 周学泽

  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经济史学家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获赔70万元的消息引发连锁反应。
  中国知网的问题,显然不限于一文一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回忆:2017年,曾经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会员、已故著名作家汪曾祺的家属,起诉知网运营公司,擅自提供汪曾祺作品《受戒》的下载服务。诉讼历时两年半,文著协终于打赢了官司。
  对于本次中国知网的道歉,张洪波认为:知网其实是“个案问题情况说明”,而不是“公开道歉”;仅仅是对法院判决胜诉的赵德馨老教授的歉意,而不是针对作品权利人和公众。知网应该理清经营模式的痛点,进行整改,而不只是平息舆论。
  笔者认为,张洪波这一主张,抓住了“知识产品”运营的核心问题。知网寻求新的“知识产品”运营模式,一举解决“知识产品”的“进口”和“出口”问题,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了。
  目前的“知网”运营模式,经受不住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拷问。知网转载使用学术文章,形象地说是“借鸡生蛋”,搭建了一个“鸡窝”(知网平台),但借人家的“鸡”却不付租金,“生了蛋”也不给“鸡”的主人分红,这不符合起码的公平道义。
  本次法院判决赵德馨教授胜诉,在法律上判定了知网目前经营方式的法律缺陷。其一,被告“中国知网”运营方主张,其作为期刊出版单位,有权对已经在其他期刊刊登的文章进行转载,属于法定许可,不构成侵权。而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收录到其数据库并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故对被告辩称其构成法定许可的主张不予支持。其二,被告“中国知网”运营方主张,其系经过涉案作品所载的期刊出版发行方授权使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作者曾向刊文单位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故关于被告发布涉案文章有合法来源的主张,法院也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在否定知网两个主张的同时,其实也为中国知网未来合法经营指明了道路:知网转载文章,不能只和期刊达成转载许可,而是首先应获得文章的真正“主人”——作者的同意。作者同意显然比期刊同意更重要,毕竟作者是文章的创造者,没有作者就没有文章。
  知网作为学术文章集中的平台,一方面需要“进口”——有作者投稿,可以转载其他期刊的学术文章;一方面需要“出口”——有人使用文章,浏览和下载。因此,知网其实就是一个“知识中介”,笔者由此想到“知识银行”。
  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中介,知网可以借鉴银行经营方式,成为学术需求双方的中介。储户的钱放到银行,能获得银行支付的利息;贷款户使用储户放在银行的资金,则需要向银行支付利息;银行利润是通过存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形成的,银行向储户支付的利息事实上也是来自贷款户。
  从知网的收费运作来看,学术文章事实上形成了交易关系。既然如此,知网可以借用银行模式,成为知识性产品交易平台。一方面,知网收录他人的学术文章,需要支付使用成本;另一方面,知网平台文章被其他人付费使用,产生收益,作者可以成为第一受益人。当然,知网作为学术文章供需双方的平台,付出一定技术和资金建设成本,可以获得一定的中介服务费。
  2020年财报数据显示,同方知网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1.6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93亿元。而有关方面使用知网,却需要付出昂贵的费用。12月7日发布的复旦大学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2022)单一来源采购成交公告显示,成交额达到了82.5万元,且采购成交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
  知网如此赚钱,使用成本如此高昂,而学术文章的创造者——作者,却长期得不到任何回报,这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一个没有道义和法律支撑的平台,注定是走不远的,知网经营方式改革势在必行。
  □ 周学泽

  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经济史学家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获赔70万元的消息引发连锁反应。
  中国知网的问题,显然不限于一文一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回忆:2017年,曾经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会员、已故著名作家汪曾祺的家属,起诉知网运营公司,擅自提供汪曾祺作品《受戒》的下载服务。诉讼历时两年半,文著协终于打赢了官司。
  对于本次中国知网的道歉,张洪波认为:知网其实是“个案问题情况说明”,而不是“公开道歉”;仅仅是对法院判决胜诉的赵德馨老教授的歉意,而不是针对作品权利人和公众。知网应该理清经营模式的痛点,进行整改,而不只是平息舆论。
  笔者认为,张洪波这一主张,抓住了“知识产品”运营的核心问题。知网寻求新的“知识产品”运营模式,一举解决“知识产品”的“进口”和“出口”问题,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了。
  目前的“知网”运营模式,经受不住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拷问。知网转载使用学术文章,形象地说是“借鸡生蛋”,搭建了一个“鸡窝”(知网平台),但借人家的“鸡”却不付租金,“生了蛋”也不给“鸡”的主人分红,这不符合起码的公平道义。
  本次法院判决赵德馨教授胜诉,在法律上判定了知网目前经营方式的法律缺陷。其一,被告“中国知网”运营方主张,其作为期刊出版单位,有权对已经在其他期刊刊登的文章进行转载,属于法定许可,不构成侵权。而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收录到其数据库并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故对被告辩称其构成法定许可的主张不予支持。其二,被告“中国知网”运营方主张,其系经过涉案作品所载的期刊出版发行方授权使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作者曾向刊文单位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故关于被告发布涉案文章有合法来源的主张,法院也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在否定知网两个主张的同时,其实也为中国知网未来合法经营指明了道路:知网转载文章,不能只和期刊达成转载许可,而是首先应获得文章的真正“主人”——作者的同意。作者同意显然比期刊同意更重要,毕竟作者是文章的创造者,没有作者就没有文章。
  知网作为学术文章集中的平台,一方面需要“进口”——有作者投稿,可以转载其他期刊的学术文章;一方面需要“出口”——有人使用文章,浏览和下载。因此,知网其实就是一个“知识中介”,笔者由此想到“知识银行”。
  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中介,知网可以借鉴银行经营方式,成为学术需求双方的中介。储户的钱放到银行,能获得银行支付的利息;贷款户使用储户放在银行的资金,则需要向银行支付利息;银行利润是通过存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形成的,银行向储户支付的利息事实上也是来自贷款户。
  从知网的收费运作来看,学术文章事实上形成了交易关系。既然如此,知网可以借用银行模式,成为知识性产品交易平台。一方面,知网收录他人的学术文章,需要支付使用成本;另一方面,知网平台文章被其他人付费使用,产生收益,作者可以成为第一受益人。当然,知网作为学术文章供需双方的平台,付出一定技术和资金建设成本,可以获得一定的中介服务费。
  2020年财报数据显示,同方知网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1.6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93亿元。而有关方面使用知网,却需要付出昂贵的费用。12月7日发布的复旦大学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2022)单一来源采购成交公告显示,成交额达到了82.5万元,且采购成交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
  知网如此赚钱,使用成本如此高昂,而学术文章的创造者——作者,却长期得不到任何回报,这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一个没有道义和法律支撑的平台,注定是走不远的,知网经营方式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