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程中创造性舞蹈的属性与价值

2019-12-05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毛红庆
  
  “创造性舞蹈”是舞蹈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形式的舞蹈最为典型的特征是在小学教授,因其无需数年训练的基础而不同于其他的舞蹈形式。从根本上说,创造性舞蹈是孩童通过运用身体的动作元素进行思想、情感、感知的象征性表达。创造性舞蹈并非仅指运用动作元素构成包含主题、形式等的一般性舞蹈,其更加强调表现主义舞蹈的内在诉求和美学品质等诸多方面。运动不是舞蹈,但所有舞蹈都涉及运动。人们对创造性舞蹈所涉及的运动要素的关注导致其通常被纳入体育课程之中。然而,人们可以从多种维度来看待和区分运动,由此发现创造性舞蹈具备体育而又不限于体育的属性与价值。
  功能性运动和表现性运动
  功能性运动即指以完成一项具体任务为目标而进行的相关的身体多个系统和组织参与的运动形式。表现性运动则是指融入运动主体自我感受和主观情感的具有思想和意味的运动形式。舞蹈兼属功能性运动和表现性运动且偏重于后者,而大多数体育运动则被认为是功能性的。可是当人们考虑到一些包含美学因素的体育运动时,这种功能性与表现性的二分法就不那么明显了。然而尽管这些美学体育运动涉及到表现性运动,但其规定性本质属性必然是功能性的。无论是否包含美学因素,所有体育运动的终极目标是在竞技中夺魁,获得对竞争者的支配地位。但是舞蹈运动的目的却是传达一种情感或思想,其重点在于动作的质感,提升质感以使舞蹈动作更富有意义。
  艺术家并不一定知道什么是需要表达的个体经验,直到他表达出来,他才能明白自己创作的真正意图。这就意味着艺术作品必须被设计出来才具有说服力。艺术作品是由那些不甚明了自己在做什么,也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情况的人特意且有责任心地制作的。这就是创造力的悖论——艺术家既知道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换言之,创造性舞蹈作为一种运动形式具有过程的不确定性与结果的确定性,即孩童无忧无虑地创作和表演舞蹈时没有明确目的,但通过各种反馈他们也会反思自己的舞蹈行为带给他人的特定感受。
  体能性运动和技能性运动
  体能性运动是指通过速度、协调、柔韧、灵敏等运动素质表现出来的人体基本运动能力的一种运动形式。技能性运动则指除了对基本运动素质有所要求之外,还强调运动的技术、技巧、技艺、策略、方法等因素,且心理和思维积极参与的一种运动形式。显然,体育运动突出表现为体能性运动。尽管它的内涵不囿于运动层面,同时阐发了不畏艰险、敢攀高峰的精神宗旨,但不可否认物质目标在体育运动中的主要地位。创造性舞蹈需要以基本体能作为运动条件,但技能却是决定它运动意义深浅的关键因素。
  动作技能的习得依靠反复练习与反馈,进而逐渐获得具有精确性和连贯性的实际肌肉运动能力。这种技能习得模式在体育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创造性舞蹈教学中则不然,因其还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参与发展和使用运动技能去表达想法和感受的因素。创造性行为不能受到制约,也不是以技术可能性作为评断标准。创造性舞蹈就是富于创造力和表现力的,教师的工作是让学生熟悉舞蹈表现的技术和技巧,了解舞蹈艺术的规律和传统形式并配备相应的运动能力来执行特定的动作,归根结底总是以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加上对舞蹈的理解为依据而由他们发出的自主行动。 
  单一性运动和复合性运动
  1970年克布勒等人根据发展程度提出了动作技能教育目标的四个步骤:1.包括上肢、下肢和躯干的整个身体的运动,或两个肢体以上的部分身体的运动。例如,跑步、跳高和游泳等。2.包括手、眼、足、耳等的精细协调动作的运动。例如,书写、打字和弹琴等。3.包括面部表情、身体运动等非语言的身体交流动作。譬如,手语和用眼神传递信息等。4.包括发出声音,声音投射,声音与手势协调的语言行为等。譬如,朗诵和表演等。根据这个研究成果,体育运动属于第1步骤,即单一性动作。即使考虑到艺术体操,也只能扩及第2步骤。舞蹈则涵盖1、2、3步骤,即复合性动作。倘若将舞蹈的内涵再扩大一些的话(如以“舞蹈剧场”为代表的包含发声等因素的舞蹈),那么第4步骤也是舞蹈运动的目标和方式。
  费茨和波斯纳概括了人类学习动作技能的一般过程。他们把动作技能的学习分为认知、联系形成和自动化三个阶段。所谓“自动化”即无需经过大脑思考,直接凭借肌肉记忆和运动惯性完成一整套精确、流畅的动作。那么创造性舞蹈中运动技能的最终阶段是否是“自动化”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论题。单一性动作可以自动化,复合性动作也可以自动化,但可以自动化的前提是动作的规定性。创造性舞蹈的动作是包含美学元素的复杂的复合性动作,且它的动作具有表意的功能,表意不同则动作不同,其中虽有规律可循却没有统一的程式。故而自动化不是创造性舞蹈技能的最终阶段,而应是“自在化”,即自由自在、随心所欲地运用富有美学意味的身体动作表达思想与情感的心理与生理状态。
  创造性舞蹈确实提供了一些包括艺术体操在内的体育活动所没有的审美体验的潜力。认识到创造性舞蹈的审美潜力是这一活动教学的重要理念。只有把体育教育的概念扩展到美学范畴,才能把舞蹈看作体育教育的一部分。当创造性舞蹈列于体育教育课程中时,它的价值应该超越发展运动技能的目标,而当其列于艺术教育中时,也应超越挖掘学生个体经验的审美潜质的目标。事实上,创造性舞蹈不仅是发展运动技能或审美感知的潜在方式,它还是改善学生自我意识、集体意识和创造意识的一种有效方法。
  (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