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众日报 > 观点

快件丢失全赔应成快递业法定义务

2019-06-04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张西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2018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记者留意到,在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中,3万多元的快递丢了只赔300元,对这种“霸道”的理赔,法院未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向李某赔偿30964元。快递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2日《工人日报》)
  首先必须承认,在快递业务中,将快件完好无损地送到消费者手中,是快递公司最基本的责任;如果因快件在投递途中丢失,快递公司没有将快件安全送到消费者手中,那么表明其未能履行职责,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投递途中的快递丢失,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这样的维权诉求,理应得到支持。可见,李某3万多元的快件丢了,快递公司只赔300元,如此“霸道”的理赔,法院当然不予支持。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近日,根据国家邮政局的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丢件、快件损毁是快递业投诉的主要问题。消费者对快递业务申诉的主要问题是快件延误、服务态度差、快件丢失及内件短少,占快递业务有效申诉量的85.4%。可见,快递行业极不规范,乱象丛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行业监管政策滞后,行业自律意识不强,行业标准缺位。特别是,相关法律的滞后,为快递行业出现包裹延误、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及服务态度差等不良现象埋下了祸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同时,依据速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未保价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此语境下,发生快件丢失、损毁等行为,法院的判处也是大相径庭。例如,2012年11月,某珠宝公司给深圳的客户快递了两块1公斤重的24K黄金,价值68万余元,结果客户收到的是一只空箱子。事后,快递公司只答应赔2000元,法院就此案进行判决,快递公司无需担责。
  可见,首先必须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缮,取消一些为快递公司免责的“霸王”条款,强化快递行业的赔偿责任,让客户承担零风险,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例如,如果消费者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有保价,也应获得原价赔偿。换言之,快件丢失全赔,应成为快递业的一项法定义务。特别是,快递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管理和服务,规避包裹延误、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及服务态度差等不良现象。如此,快递会更安全,也会进一步促进网络消费,这对于电商、快递公司和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多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