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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彰显程序正义

2019-04-25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张智全

  4月20日,疫苗管理法草案再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明确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月2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实施疫苗预防接种的过程中或实施接种后,受种者难免产生异常反应,有时甚至会出现危及生命健康的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等情形。对于疫苗接种不可避免的异常反应,是否对受种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长期以来是一个有争议性的话题。此次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实行国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由政府财政为出现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在笔者看来,这既是对受种者合法权益的务实维护,更是彰显程序正义的法治进步,值得肯定。
  有人认为,政府免费为受种者实行疫苗接种,已属不易,加之疫苗接种出现异常反应是正常的医学现象,政府不为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等情形给予经济补偿,也符合情理。不可否认,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政府为公众提供生命健康安全的各类公共服务是基本职责,不能对此过程中产生的危及公众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撒手不管。须知,疫苗预防接种是由政府启动相关程序后组织实施的,并非是受种者的个人行为,受种者出现危及生命健康的异常反应,尽管不可避免,但政府只有从程序上对可能出现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防患于未然,穷尽一切地将其发生几率降至最低,并对出现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给予适当补偿的兜底保障,才能真正让疫苗预防接种得以大范围推广,从而确保疫苗预防接种能真正惠顾公众的生命健康。
  实际上,不论是从人之常情进行逻辑解读,还是从公平正义的目标进行合法性分析,政府为出现异常反应的疫苗受种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都是题中之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政府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根据法律授权对公众强制实施疫苗预防接种,是政府的法定职责,而确保受种者不因异常反应而危及生命健康,则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因此,政府为疫苗预防接种中出现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应该的。即使受种者出现的异常反应缘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政府也应从程序上对受种者依法予以救助。
  对于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法治政府来说,坚守程序正义是基本职责。此番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既是减轻民众负担的惠民利好,又是维护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程序救济创新,彰显了程序正义的法治精神,其释放的正能量自然值得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