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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误读“立法禁止啃老”

2019-01-09 作者: 张淳艺 来源: 大众日报
  □张淳艺

  新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引人关注之处在于其明确规定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此规定被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继而引发舆论关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这一说法实际上并不准确。(1月6日《法制日报》)
  河北并非首个立法涉及“啃老”行为的省份。早在2011年,《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明确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此后吉林、浙江、山东等地也出台过类似的规定。对此,相关媒体每每以“某省立法禁止啃老”为题加以报道,往往引发争议:“啃老”现象能不能靠法律规范?
  根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公布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在城市里,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的现象,其中有30%左右的成年人被老年人养着,成为社会中的“啃老族”。“啃老”现象的发生原因是深层次的,其中既有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导致一些年轻人缺乏自立自强意识,也包括就业难、收入低、房价高带来的被动性“老养小”因素。在质疑者看来,“啃老”很大程度上属于家务事,道德层面占更多成分,不宜通过立法加以干涉,一禁了之。
  事实上,所谓“立法禁止啃老”的说法纯属误读。纵观各地的相关规定,尽管具体文字表述有所不同,但有两点是明确的:其一,规定针对的子女是“成年”“有独立生活能力”,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现实中,一些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一时找不到理想的工作,或是收入较低难以养家糊口,这一群体并不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内。其二,规定明确的是“老年人有权拒绝”,而非强制一刀切,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清官难断家务事”,“啃老”问题毕竟属于公民的私事,法律只能赋予老年人可以说不的权利,不能越俎代庖替老人对子女下逐客令。
  我国《宪法》《婚姻法》都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没有抚养的义务,前者不应再对老人进行无节制的索取,相反还要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并非立法的突破,而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细化,进一步强化了老年人财产性权益保护。对于父母来说,拒绝被“啃老”看似无情却有情,可以让成年子女正确看待和父母的关系,懂得自立自强承担责任,摆脱对于父母的依赖,学会自己长大,这是对子女的真正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