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撬动社会资本形成3000亿元产业基金

2018-05-16 作者: 肖芳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肖芳 报道
  本报青岛讯 5月10日,青岛市财政局对日前出台的《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解读。根据办法,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将撬动社会资本形成3000亿元的产业基金,加快实施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办法》规定,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在争取省引导基金支持下,市与区(市)出资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形成3000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支持青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实施。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引导基金围绕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投向五大领域。支持做强做高优势特色产业,优先投向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旅游、商务服务、健康养老等9个产业的项目;支持发展壮大新兴未来产业,优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5个产业的项目;支持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优先投向商贸服务、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现代农业等6个产业的项目;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海洋名城等领域项目;优先投向创新性企业和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等项目。
  《办法》明确,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可享受四项激励奖励。例如,母(子)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青岛市注册经营的,按母(子)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最高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相比于其他地区,青岛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区域比较宽松、基金管理人门槛更低、政策更加优惠灵活,有利于充分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办法》规定,母(子)基金投资于青岛市市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低于其他地区60%—70%的区域限制标准。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设立母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此外,青岛将最大限度让利给社会资本,对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市与区(市)两级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