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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驾驶证被冒用考验驾驶证挂失管理

2017-10-31 作者: 张贵峰 来源: 大众日报
  □张贵峰

  去年11月,陕西西安的程先生驾驶证丢失后补办,但最近他查询发现自己竟然在苏州市被扣了57分,而他根本没有去过苏州。程先生怀疑是有人冒用他丢失的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为此,他专门赶到苏州处理此事,随后,其驾驶证状态恢复为记3分。交警部门表示,“对于丢失的驾驶证还能使用的问题,目前正在完善中”。(10月29日《华商报》)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63条,“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这意味着,在驾驶证遗失,经重新补办之后,已丢失的原驾驶证即已作废、失效,不能再继续使用。但上述陕西程先生的遭遇表明,这一“不得继续使用”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正是考虑到这种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避免“丢失的驾驶证还能使用”,并非难事,更不存在什么技术的障碍,只需全国各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在“驾驶证挂失、补办”过程中实现充分及时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并同时确保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认真履行相关把关责任,严格审核驾驶证的“人证一致性”,便不难从源头上彻底杜绝“丢失的驾驶证还能使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