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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将刷票纳入征信黑名单

2017-10-31 作者: 张淳艺 来源: 大众日报
  □张淳艺

  随着微信投票活动的泛滥,投票刷票APP和微信职业投手由此催生。有投票平台声称“8000元保第一”,拥有众多微信号的专职投手月收入最高可过万元,投手QQ群里,拉人入伙还可获额外奖励。这些投手或专职或兼职,一些投手甚至拥有上千个微信公众号。(10月29日《工人日报》)
  自从有了网络投票,刷票就一直如影随形。时下,刷票已形成利益产业链,由平台或群盟对外进行业务洽谈和协调,再将刷票任务发布给组织内成千上万的专兼职投手操作,俨然就像井然有序运作的大型公司。尽管一些评选主办方采取了限制IP地址、验证码、手机号码等办法,规定一个微信号只能投一票,却依然无法遏制疯狂刷票,刷票平台总会想方设法绕开限制。
  网络投票的本意,是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确保评选的公平公正。但凡事都具有两面性,网络的开放性给了刷票造假的空间。刷票是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其他参与选手是一种不公,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投票的公信力,戕害了社会的诚信环境。尤其对于孩子来说,如果通过刷票获得名次,无形中给孩子灌输了“投机取巧也能胜利”的负面思想,影响其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此外,在一些政府部门组织的网络投票中,刷票还会误导有关部门的判断,进而影响科学决策。
  网络刷票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现象,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网络代理投票行为作禁止性规定。今年6月,全国首例“刷单入刑”案在杭州宣判,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并处罚金,引发关注。不过,刷票不同于刷单,其只是影响一些评选活动结果,并不涉及“扰乱市场秩序”,不适用于“非法经营罪”。此外,《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作弊入刑”,针对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虽然同样属于作弊行为,刷票往往只是出现在坊间组织的评选活动中,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对此,有专家建议相关部门从源头加强监管和治理,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约束微信投票活动,以消除不法分子借此非法牟利的空间。不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再严密的投票活动,都会被刷票者钻空子。与其陷入无谓的“猫鼠游戏”,不如换个思维,从提高刷票者的代价入手。不违法并不意味着合乎道德,网络刷票行为是一种欺骗的、不诚信的行为,必须让当事人为自己的失信埋单。
  目前,许多投票活动的主办方只是规定“严禁违规刷票,一旦发现,取消参评资格”。对于遏制刷票来说,这远远是不够的。人工刷票隐蔽性极高,主办方很难对其进行甄别。万一被发现,大不了不参加评选,对于刷票者本身并没有实质性损失。如此“低风险、低成本”,怎能不让人跃跃欲试!
  解铃还需系铃人,刷票属于诚信范畴,还应回到诚信体系内解决。有关部门不妨将刷票行为纳入“个人征信黑名单”,使当事人在金融、出行、求职、公共服务等方面受到影响。刷票不仅无法为自己带来名利,还要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寸步难行,如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无疑会让不少人望而却步,打消刷票的念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了市场需求,刷票产业利益链也将随之分崩离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