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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电子保单需打通“任督二脉”

2017-09-22 作者: 江德斌 来源: 大众日报
  □江德斌

  去年年底,北京市启动了交强险电子保单试点,为在京车主购买车险提供了方便。然而北京新规中“不需再将绿色的交强险标志张贴在汽车风挡玻璃右上角”的便民之举在全国其他城市还未获得普遍认可。多名车主反映称,虽然携带了打印的电子保单,但依然被外地交警以“未张贴车险标志”为由开具罚单。保险行业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8月30日,已有34位北京车主因此被外地交警查处。(9月18日《北京青年报》)
  本来是为了给车主提供方便,也可实现无纸化电子保单,符合绿色环保的大趋势,可没成想,却给车主带来麻烦,频频遭遇异地处罚的尴尬局面。显然,这是试点之初始料未及的,说明交强险电子保单作为新生事物,并未获得外地交警普遍认可。而且,从具体试点情况来看,还存在一定的基础性问题,需要予以完善,早日打通“任督二脉”。
  目前,交强险电子保单仅在北京市试点,其它地方都未开展,存在地区性政策差异,部分地方的交警固守法律规定,对电子保单的试点政策理解不足,需要有一个接受认可的过程,需要公安部交管局对全国交管部门进行沟通,要求各地学习交强险电子保单的试点政策,掌握电子保单的规范模式和具体信息,知晓电子保单试点的意义所在。
  电子保单的优点是信息化管理,但避免纸质保单和标识的缺陷,则需要信息互联共享。北京保险行业和公安交管部门已实现交强险信息的互联共享,但从全国层面来看,尚未形成保险行业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外地交管部门尚不能通过内部系统查询到北京地区交强险承保情况。如此就形成信息障碍,不仅外地交警无法即时查询电子保单真伪,也给造假留下空间,需要加快全国范围内的信息互联共享,发挥电子保单的信息化优势。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上海、河北等地交警正是据此执法,才出现电子保单异地遭遇处罚的情况。可见,这是电子保单试点与现行法律存在差异所致,对于新生事物,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期,可修改法律,或者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
  对于交强险电子保单的态度,各地交管部门也不一样,有些地方明确会对未粘贴交强险标志进行处罚,有些地方则表示提供打印件和保单号可免于处罚,还有地方称交警上路查交强险标志的可能性不大。可见,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亦给电子保单的推广制造障碍,这令车主难以适应,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各地交警自行其是。而且,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有同等效力,就不必再要求司机提供打印件、复印件了,以免浪费纸张,造成倒退。交警只需上网查询就是,或者由保险公司生成二维码,交警通过手持设备扫码识别,效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