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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并不意味着就不宰客

2017-07-21 作者: 潘铎印 来源: 大众日报
  □潘铎印

  天涯社区的一则帖子称,7名广州游客在广西北海市一家大排档就餐,点了炒油麦菜、白灼大虾、龙须鱼等六个菜,花了2023块钱。当地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后表示,游客所点的几个海鲜品种市场价较高,且该大排档海鲜池的海鲜均明码标价,目前暂不能定性为欺客宰客行为。(7月18日大众网)
  顾客感觉被宰,于是投诉给了工商局,而工商局经检查后发现店家明码标价没有任何问题,目前暂不能定性为欺客宰客行为,并将问题推给了物价局。因此,此案宰客行为成立与否,要等着最后物价部门的裁定。
  只要“明码标价”,就不能定性为欺客宰客行为,这种调查结果难以令消费者和公众信服。首先,明码标价并不意味着食客就一定知晓。像油麦菜、白灼大虾、龙须鱼等六个菜,都是大众菜,食客根据日常经验,觉得这几个菜价格不会很高,就有可能不看标价牌而下单了,如果餐饮服务方也没有口头告知,就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并不知道这几个菜的标价。其次,“明码标价”有可能是广西北海市这家大排档故意展示的“烟雾弹”,而目的正是为了欺客宰客成功。这家大排挡应该深知一般食客以为“油麦菜、白灼大虾、龙须鱼等六个菜价格并不高”的心理,并因为“价格不高”而有可能不问也不看菜价直接点菜,而他们为了逃避监管处罚,又故意设置了可以逃避责任的“明码标价”牌。一旦食客投诉,大排档可以把责任推给食客,说:已经有“明码标价”牌,食客为啥不看,事前为何不说?
  所以,“明码标价”并不意味着不是欺客宰客,而有可能是摸透了一般消费者心理之后采取的所谓“表面光明正大的障眼法”。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与价格法配套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则明确指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规定。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市场自由定价行为,包括景区在内的饭店菜价,经营者明码标价是法定义务,而这个义务的前提是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定价和标价,不得非法牟取暴利。我们看到,普通的六个菜就花了2023块钱,一碗“车螺芥菜汤”就要307块钱,虽是“明码标价”,却已经是明显在牟取暴利。
  “明码标价”不是宰客的“嫁衣”,对“明码标价”也要立规矩。一方面,经营方要明码标价;另一方面,经营方还应履行口头告知义务,不能仅仅挂一个牌子就是“明码标价”。像广西北海这家大排档,明显是以“明码标价”为幌子而行宰客之实,难掩违法的本质。对此,监管部门绝不能无动于衷,更不能找借口推脱或踢皮球,而是应坚决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