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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临时工否认劳动关系败诉的警示意义

2017-07-14 作者: 杨玉龙 来源: 大众日报
  □杨玉龙

  1995年1月1日起《劳动法》施行后,“临时工”开始淡出人们的视野。然而,事隔20余年之后,老乔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货场仍以其是临时工身份为由否认其劳动关系,在其突发病症死于工作岗位之后拒绝为其认定工伤。记者7月7日获悉,法院已终审确认老乔与货场存在劳动关系,老乔的亲属正在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7月12日《劳动午报》)
  尽管《劳动法》已经取消员工身份的“临时工与正式工”这一对概念,并且,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也予以明确:不再保留“临时工”这一提法,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在一家单位工作,同工同酬是法律所给予劳动者权益保障。
  但事实上,一些用人单位依旧沿用着“临时工”这一招数,侵害者劳动者权益。以老乔为例,在同事眼里,他就是一块万能胶,货场安排到哪里,他就粘到哪里。既不挑轻重也不太计较工资高低,只要每月能够按时领钱就行。但是,工作七年没签合同,在老乔死在了工作岗位后,货场便否认有此员工,以拒绝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可以说,这着实让人心寒。
  同时,也不难发现,类似的“临时工”并没有彻底绝迹,相应的同工不同酬现象还不少。这些“临时工”有时只是换了一个称谓:“劳务派遣人员”或者美其名曰“临聘人员”。
  当然,最让“临时工”难以释怀的是与“正式工”的待遇鸿沟。比如,工资相差悬殊,社保也是被遗忘的角落。一旦“临时工”出现或伤或亡,用人单位,往往会以身份说事儿,来逃避法律责任。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涉事职工或家属,也往往会忍气吞声了事,鲜有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如同老乔的亲属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实乃“幸运”。
  可以说,老乔案件的法律判决很有警示意义。回顾案件,仲裁裁决确认老乔与货场的劳动关系后,货场对裁决不服,仍以“老乔是临时工,没有与货场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不过货场两审全败诉。这也警示后来者,用人单位须多些“依法用工”意识,别在“临时工”这些字眼上下功夫,只有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守住事业发展之本。
  同时,这样的案件也带来如下警示:一方面,劳动者入职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便,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或通过劳动仲裁,或通过法律渠道,依法维权最重要,切忌为了脸面或者慑于单位的压力,忍忍就算了。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应该加大劳动用工普法力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以保障每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