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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让“三小”不再任性

2017-02-28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 报 记 者 杨润勤
    本报通讯员 张国栋 栾振兴

  1月18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近一个时期,该局将组织系列宣传活动,让食品监管人员和经营者知晓率达到100%,让消费者也了解“三小”生产、经营及监管将有法可依。
是“及时雨”,也是“食安锁”
  截至2015年底,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有近18万家,从业人员33万多人。“三小”方便了群众生活,也因其分布广、散、乱,硬件设施比较简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比较低等原因,食品安全风险比较高,亟待加强规范。《条例》是“及时雨”,也是“食安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三小”管理进行了规范,百姓的饮食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采访中,省食安办主任、省食药监局局长马越男介绍说。
  “三小”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存在管理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一直以来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条例》的出台,既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也是填补地方立法空白的客观要求。
  《条例》规定,“三小”从业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履行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责任,特别是对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作了详细规定,这将为监管无缝对接、减少监管盲区提供法律保障。
“扶一把”与“食品摊禁区”
  《条例》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登记、备案管理。如《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监管措施上,《条例》突出服务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必要时“扶一把”。如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采取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管理、抽查检测、质量规范、信用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一系列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措施。
  学校周边的食品摊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条例》明确提出“食品摊禁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点经营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让这些食品在“三小”中消失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不能生产销售哪些食品?对此,《条例》确定了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原料采购、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场所卫生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生产经营实施禁止目录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种类。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的罚则,对违法行为先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条例》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降低罚款起点,以增强基层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如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可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针对不同业态特点和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并与治安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衔接。
  另外,《条例》还对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情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