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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犯错”在审IPO不再“连坐”

2016-12-11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记者10日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证监会修改两项监管问答,在不降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责任和督促保荐机构规范执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无过错发行人的不良影响。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需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
  据了解,修改前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规定,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中止审查;修改前《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规定,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这两项规定都属于审慎性措施,前者意在避免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波及其他推荐项目,后者意在避免发行人随意更换保荐机构,弱化保荐机构把关作用。两项规定的执行,对于传导监管压力、提高审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上述两项规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荐机构推荐的大量无过错在审企业被中止审查,另一方面该等企业需要通过更换保荐机构‘自救’的,又必须重新申报,使无过错的发行申请人面临较长的时间成本。”张晓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