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众日报 > 观点

夜班津贴补助标准,该变变了

2016-10-13 作者: 张枫逸 来源: 大众日报
  □张枫逸

  记者调查发现,部分职工津贴沦为“纸上权益”。以夜班津贴为例,上海、江苏、山东等地执行的仍是上世纪90年代的标准,有的地方标准甚至已沉睡20年。夜班津贴未能随着工资上涨水平调整,甚至出现了职工连续工作12小时,夜班费最低为4.4元的现象。(10月11日《工人日报》)
  放到上世纪90年代,上个夜班比白班多拿几块钱,还算是一笔可观的收入。但如今,20多年后的今天,物价水平早已今非昔比,4块多的夜班津贴甚至不够买上一碗面。相关规定的原地踏步,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劳动者上中、夜班时的能量补充需求。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艰苦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报酬。夜班打乱了人的正常生理节奏,会使人产生不适感,危害健康。同时,经常上夜班还影响了职工和家人的团聚交流,容易造成家庭矛盾。发放夜班津贴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不过,对于夜班津贴的标准,国家层面并未出台过相关规定,都是由各地自行制订。除了标准参差不齐外,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滞后性。一个地方的标准动辄执行一二十年,成为家常便饭。最低工资标准年年调整,夜班津贴却从未听到“涨声”,成为职工被遗忘的权益。
  相关标准之所以能够“沉睡”,显然是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在“装睡”。近来,媒体和公众纷纷呼吁夜班津贴调整,却往往被置若罔闻。2013年上海两会,市总工会专门递交了一份《关于调整本市中夜班津贴的建议》的提案,但三年时间过去了,上海夜班津贴依然在原地踏步。
  或许,在一些部门看来,现在企业工资管理已经比较规范,职工普遍按劳计酬,夜里加班有加班工资,夜班费显得微乎其微、可有可无了。实则不然,正如社会学家夏学銮所言,“再小的权益也不能成为社会管理的真空”,夜班津贴是针对上班发生在夜里所作的补偿或增益,与加班工资的补偿性劳动报酬有着本质区别,是不能被取代的。如果有关部门继续“装睡”,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责任行使质询权唤醒有关部门,尽快修订规定,提高夜班津贴标准,还可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联动,实现动态调整,确保适时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