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众日报 > 民生记者在行动

民办代课教师登记领取补助,需至少3名在职公职人员作证,但对年龄大者而言不啻为一道难题

“三个证明人”难倒一批老教师

2015-03-19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孙家村的一名70多岁的老人。1960年至1963年在孙家小学任代课教师。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在2013年进行了登记。
  文件规定必须实事求是,并要有3个公职人员作证人。当年和我一起教学的教师,健在的仅还有一个,现在也已90多岁了。事实上,我教过的学生也都超过60岁了,所以我的3个证人全是退休人员。
  按照规定,证人出示了证明资料、个人承诺,并到所在单位盖了公章,所有的证实材料全部办妥。
  时隔数日后,通知第一个证人进行当面调查时,相关办事人员说:“退休人员不能作证,必须是在职的。”可是,我任教到现在已50多年了,最小的学生也过60岁了,不退休的一个也找不上,这是无法更改的事实。
  目前,有在职证人的民办代课教师,都已领取了补助。只因我的证人是退休的,就不能和他们一样领取补助。请问,这个规定合理吗?
    □青州经济开发区孙家村 孙好信
          2015年1月22日
  
  □ 本报记者 肖芳

  “政府开始给曾被遗忘的民办代课老师发补贴,这是一项惠民好政策,但应考虑得更为周全一些。不能用‘在职公职人员作证’这个门槛儿,就把我们这些年事已高的老教师挡在外面。”
  70多岁的孙好信,曾在上世纪60年代做过小学代课教师。他和一批原民办代课教师,在为政府惠民新政拍手叫好的同时,也通过自身经历,发现了其中亟待改进的“漏洞”。
难题:老教师找不到在职证明人

  现年71岁的孙好信,是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孙家村的村民。1960年夏,刚上完初二的他,因为家庭生活贫困,不得不辍学回家。
  此时,恰逢他的母校——孙家小学缺少汉语拼音教师,年仅16岁的他便被叫到学校,从这一年8月开始,担任起了代课教师。孙好信回忆说,他当时不仅教着一年级3个班的汉语拼音,还负责五年级、六年级的音乐课,每月工资21元。他的代课教师生涯,一直持续到1963年年底,总计3年零4个月。
  2013年5月,山东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鲁教人发[2013]3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调查摸底工作,以便为省委、省政府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待遇问题提供决策依据。
  这个《通知》明确规定,申请人除提供物证外,“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及有关信息,其中须有在职公职人员3人以上”。在该《通知》所附的《山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登记表》上,填表说明也专门规定:“证明人必须有3人以上的在职公职人员”。
  这让孙好信和一批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办代课教师们犯了难。因为他们现在的年龄基本上都在七八十岁,当年一起教学的老同事们早已离世或退休,当年的学生也已是年过花甲的老人,曾是公职人员的也都退休了,没有一位是符合条件的在职公职人员。
建议:惠民政策应考虑实际情况

  最终,孙好信只找到了3位证明人。一位是当年同事中唯一在世的,现已是90多岁的耄耋老人;另外两位是他曾经教过的学生,都曾做过教师,但现在均已60多岁,退休在家。
  如其在来信中所言,孙好信提交了所有登记材料,却因提供的3名证明人均为非在职人员,在查证阶段遭到质疑。
  那些能够提供3位在职公职人员作为人证,且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们,很快就都领到了教龄补助。根据规定,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剩余不满一年的教龄按一年计算,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补发。按此标准,孙好信每月本可以领到80元钱。
  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教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证实,在他们开发区范围内,孙好信的情况并非个案,还有不少老教师也面临着找不到符合条件的证明人的难题。
  在孙家村,除了孙好信之外,还有另外一名80多岁的老教师也缺少证人。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区已将相关情况汇总完毕,上报至上级教育管理部门。
  这80元钱,数目虽然不大,但对孙好信来说,却具有超越金钱之外的意义。他认为,这代表了党和政府和社会对他这种老教师从前贡献的关注和尊重。
  孙好信等老教师认为,国家关注民办代课教师现状,对其进行摸底登记,是一件利民惠民的好事儿。但政策出台时,应该全面考虑可行性。在政策落地过程中,如发现思虑不周之处,也应尽快出台相关补充政策,以解决原先被疏忽的问题。
回应:根据实际合情合理地解决

  针对孙好信等部分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办代课教师,因年代久远难以找到在职公职人员作证一事,省教育厅人事处回应称:摸底登记过程中,要求提供3名在职公职人员人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证人作证的约束,确保调查摸底数据的真实性,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现象。这项工作要求不能放松。省里已注意到部分年龄较大的教师找不到合适证人的现象,已要求各市教育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贯彻严格取证的原则的同时,提出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
  为此,省教育厅人事处曾专门出台过指导性文件,要求在调查摸底阶段,对这种情况分两类处理:物证充足的,其人证情况可由地市根据实际情况掌握;物证不足,确实不能提供人证的,可先予登记,调查摸底后期,由各地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核实。
  记者了解到,我省部分地方教育部门已为此拿出了更为“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例如,威海市教育局政工科表示,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年代久远提供3名“在职公职”证明人确有困难的,在职公职人员受知情人的委托,可以做证明人,但亲属要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