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众日报 > 城事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有了规范

2015-01-15 作者: 记 者 田可新 通讯员 耿进玉 夏天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田可新 通讯员 耿进玉 夏天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日前,济南市对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数作了进一步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按济南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对于部分收入水平较低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允许暂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月缴费基数下限。
  根据有关规定,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济南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有关参保人可在此区间内根据收入情况确定缴费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每月最低缴纳额为464.8元,最高缴纳额为774.6元;基本医疗保险缴纳金额不变,按照5.5%的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缴纳额为231.02元,按照10%的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缴纳额为387.3元。市社保局就此提醒,目前缴费基数高于省城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应尽快联系所在代征机构,在1月份申报缴费前重新签订社会保险扣款协议,以免因缴费基数超限,耽误个体缴费的申报和扣款,从而形成缴费间断。此外,济南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而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某些企业为了少缴纳社保费,出钱让职工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这样做既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又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职工发生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时,无法享受相应社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