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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抹”去售后责任

促销签字需警惕“免责”陷阱

2015-01-15 作者: 记 者 田可新 通讯员 翟玉红 杜陶羽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田可新  通讯员 翟玉红 杜陶羽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岁末年初,伴随着商家花样繁多的促销活动,消费者需要签字的情况也多了起来,日前,济南市工商局和济南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出消费警示,揭示通过签字设置的“免责”陷阱,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
  签刷卡单、填会员表、领取代金券,在促销活动中消费者需要签字确认的情况越发常见。一些商家便利用消费者匆忙签字的机会,借顾客之手排除售后服务等责任。去年七夕节,市民李女士跟男友到一家珠宝商店选购首饰,最终选定了一枚价值6500元的钻戒。在李女士的见证下,销售员展示了钻戒的商品标签、鉴定证书,并用电子称现场称重,之后拿出一张购买确认单请李女士签字确认。李女士回忆,她看到单据上印着商品货号和“商品品相完好,重量、材质同标签一致”的一行大字,便立刻签字。可佩戴两个月后,钻戒的彩金部分却出现变色问题,为此李女士找到商家要求处理,可售后人员立即调取确认单,指出李女士已经签字确认放弃了退换货的权利。这时李女士才发现,在确认单右下角位置“藏”有一行小字:商品离柜,概不退换。
  也有消费者在领取代金券后,发现购买的正价商品变成了促销商品,后因为款型问题要求换货时,才在营业员的“指导”下发现所签的领券表格末尾有这样一句话:返券商品视为打折促销商品,不享受退换货。
  据济南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通过诱导顾客签字来免除售后服务责任的情况,相对集中于珠宝、服装等没有国家统一三包规定的商品。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规定,如存在上述内容,其内容无效。建议消费者在签订由商家提供的单据时,应逐页逐项阅读,防止因签字留下不利于维权的证据。